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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国内现非瘟疫情!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等待结果!饲价暴涨!短短20天涨超400元/吨...

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饲料工业协会联合发布2021年11月全国饲料生产形势。

21 12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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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中国饲料工业协会联合发布2021年11月全国饲料生产形势。2021年1—11月,全国猪饲料产量11740万吨,同比增长44.9%;主要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出厂价格环比稳中小幅增长,主要浓缩饲料产品出厂价格环比下降。

另外,河北省农业农村厅12月15日发布,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在查获的外省调运生猪中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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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情况

据样本企业数据测算,2021年11月,全国工业饲料总产量2457万吨,环比下降2.5%,同比增长3.7%。从品种看,猪饲料产量1141万吨,环比增长4.6%,同比增长12.9%;蛋禽饲料产量265万吨,环比增长1.5%,同比下降3.6%;肉禽饲料产量729万吨,环比下降5.5%,同比下降8.3%。

2021年1—11月,全国工业饲料总产量26817万吨,同比增长13.8%。其中,猪饲料产量11740万吨,同比增长44.9%;蛋禽、肉禽饲料产量分别为2885万吨、8195万吨,同比分别下降9.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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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价格情况

2021年11月,主要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出厂价格环比稳中小幅增长,主要浓缩饲料产品出厂价格环比下降。由于主要原料价格与去年同期相比仍处高位,推动产品出厂价格同比继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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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月度饲料产量数据,为截至12月6日样本企业测算值,全国饲料产量以年度公布为准。

多家饲企产品涨价

进入12月以来,多家饲料企业宣布上调产品价格。如民大农牧饲料自2021年12月7日起,所有猪浓缩料价格上调75元/吨,所有猪颗粒饲料价格上调50元/吨;南昌东方希望动物食品有限公司自12月11日起部分猪料上调25-50元/吨不等;襄阳新希望六和饲料有限公司自12月5日起部分禽料上调25-50元/吨不等;贵州友美动物食品有限公司自12月8日起所有猪、禽配合饲料上调50元/吨;贵州环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12月8日起所有猪、禽配合饲料上调50元/吨……

民大农牧饲料产品价格调整通知

由于豆粕、玉米、麸皮、次粉等大宗原材料价格继续暴涨,为确保民大饲料产品质量,经公司研究决定,从2021年12月7日上午8:00开始,对饲料产品价格做如下调整:

1、所有牛饲料产品价格上调50元/吨;

4、所有禽料产品价格上调50元/吨;

5、所有猪浓缩料价格上调75元/吨;

6、所有猪颗粒饲料价格上调50元/吨。

请市场部认真做好与客户的深度有效沟通,确保实证数据收集工作、2022年销量锁定与开好年会工作稳步推进。

民大农牧博士团队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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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运生猪中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12月14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接到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河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在山海关区查获的2车外省调运生猪中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查获时,2车共有生猪245头,死亡9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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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发生后,当地按照农业农村部应急实施方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对所有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处置地点、环境、道路及运输车辆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目前,疫情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相关案例

2021年7月28日,缙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缙云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在联合检查工作中发现,壶镇镇左库村东弄生猪养殖场有涉嫌违法调入生猪的行为。

缙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中何某陈述:2021年7月17日从义乌市某猪场购买生猪55头,每头生猪2000元,货值金额共11万元,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也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本人就用车运输到缙云县壶镇镇左库村东弄生猪养殖场饲养。

【调查与处理】

当事人何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缙云县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何某进行调查询问、现场检查、涉案物品拍照取证、关联证人询问等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核实、确认。

缙云县农业农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罚。2021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鉴于罚款金额较大,2021年10月9日,缙云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违法案件进行重大违法行为案件集体讨论,同意对当事人作出的案件处理意见。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1年10月14日,缙云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至此,本案顺利结案。

【法律分析】

当事人何某从事生猪养殖多年,明知国家调运动物的有关规定。主观上认为从本省内其他县市购买生猪饲养,不是直接送到屠宰场屠宰,不去申报检疫没有多大关系。因此,当事人就未去申报检疫、也未经检疫就擅自经营、运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根据《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限期内改正的,对货主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0%-20%罚款”之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责令立即进行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实行动物检疫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举措,事关畜牧业健康发展、畜产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动物调运是发生疫病传播和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严厉查处违法调运行为,是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环节。

1、打击非法调运行为决不手软。近年来,我县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监督执法等多形式相结合的行动,非法调运动物案件得到有效扼制,但个别心存侥兴心理的违法行为仍有发生,只有从严打击,才能取得明显成效。

2、大力宣传动物调运有关规定。新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严格规定了调运动物及其产品备案、检疫、报验等一系列相关制度,只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才能更好营造依法治牧的氛围。

3、饲养、经营人员务必做到严格守法。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守法、合法”的生产、经营意识,决不能有麻痹思想,切实履行有关职责,人人为畜牧业发展构建良好环境。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兽药资讯、畜牧兽医局、中国饲料工业协会、改变饲界等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CemKQ_61Us8TAgkksynRlg?scene=25#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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