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六省区东部区联防发布《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不再接收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东部区育肥,不再接收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调入东部区屠宰。
近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六省区东部区联防发布《关于协助东部区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文件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农牧发[2021]12号)要求,结合东部区实际,东部区六省(直辖市)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生猪调运有关措施:
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及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无疫小区生猪外,不再接收东部区外30公斤以上生猪进入东部区育肥,不再接收东部区外未经“点对点”调运备案的生猪调入东部区屠宰。请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合好东部区开展好上述工作。
一、加强产地检疫管理
自2021年12月1日起,除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生猪、经东部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的生猪外,禁止辖区内出具调运至东部区的生猪检疫合格证明。
二、支持东部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管理工作
(一)供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养殖企业备案条件
1、年出栏2000头以上;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在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分登记备案,录入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养殖档案;
4、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具有较高生物安全水平,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5、落实强制免疫要求,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点对点”调入生猪只能进入东部区已在中国兽医网公布的生猪屠宰企业,且该屠宰企业取得有效期内《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年度内无产品质量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二)供东部区屠宰用生猪养殖企业备案方式
东部区外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备齐本企业和东部区接受屠宰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填写《供东部区生猪养殖企业备案表》,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地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报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取得备案资格后方可调入,每次调运时需随车携带《供东部区生猪调运审查表》。同一调出企业向同一接收企业再次“点对点”调运生猪无须再次备案。
(三)供东部区生猪调运要求
东部区以外省份的生猪养殖企业向东部区调运生猪,需提供每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经大区内各省份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东部区各省(直辖市)根据需要实施抽检。经陆路运输的不得途经疫情县区。
三、开展宣传告知工作
向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相关企业和从业者告知东部区活猪调运有关规定。
感谢对东部区工作的大力支持。
来源:东部区联防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N_WOH_oovLHr_8-cbh31IQ?scene=25#wechat_redir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