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8家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
除上述8家实验室外,其他任何科研教学单位、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的,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可能会被立案查处。
重磅!全国仅8家实验室有权开展这些非瘟病毒相关实验,其他单位擅自开展均属违法行为
综合农业农村部
10月28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47号》。
公告表示根据《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公布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附后)。实验室从事上述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附可以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名单 :
1.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ABSL-3实验室
2.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国家动物疫病防控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
3.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ABSL-3)
4. 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BSL-3实验室
5. 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6. 中国农业科学院长春兽医研究所动物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7.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8.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ABSL-3实验室
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
2020年08月24日,农业农村部曾发布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研制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科研教学单位、企业等所有兽医实验室开展排查活动,重点检查是否违法从事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活动;对实验室冰箱保存的无标签疫苗、病料或成份不明的试剂,要开展检查检测确认;对实验活动记录等要进行仔细核查。如发现有非洲猪瘟疫苗制苗用种毒或试制疫苗,要进一步核实种毒和试制疫苗的使用和去向情况。如发现涉嫌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线索,要立即立案查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即: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开展临床试验,禁止生产非法疫苗,禁止经营非法疫苗,禁止使用非法疫苗。对存在违法研制生产经营非洲猪瘟疫苗行为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经查实,全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由此可知,除上述8家实验室外,其他任何科研教学单位、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的,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可能会被立案查处。
来源: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WjVjQQ4y-DyRpIA_Rv-C-Q?scene=25#wechat_redir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