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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暂停执行养殖场等地选址距离规定,生猪养殖允许建楼

农业农村部:暂停执行养殖场等地选址距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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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2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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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在12月19日发布通知,将暂停执行养殖场等地选址的距离规定。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畜牧兽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要组织开展兴办上述所列场所选址风险评估,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具体评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8日

  

农业农村部在《意见稿》说明中提到,这一次更改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科学评估防疫条件的需要。饲养场等五类场所的防疫条件,与其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密切相关,统一的选址距离规定无法涵盖以上因素的影响,需要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方式对动物防疫条件进行评估。

  

二是提升防疫管理水平的需要。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部分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许多已建成的动物饲养场等达不到选址距离要求,无法通过防疫条件审查,造成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颁发比例较低,通过防疫条件审查促进防疫管理水平提升的目的难以实现。

  

三是恢复与发展生猪生产的需要。2019年以来,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近期,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但一些地区土地资源紧张,如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要求,难以解决新建养殖场所用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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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生猪养殖允许建多层建筑

 

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此外,允许包括生猪养殖在内的养殖设施建设多层建筑,“看护房”仍执行“大棚房”整改标准。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通知明确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介绍,考虑到设施农业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有别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用地,因此明确,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对于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此外通知明确,用地规模实行差别化政策,国家层面不再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作出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其中,“看护房”仍继续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此外,从节约资源、集约经营出发,通知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其中也包括生猪养殖设施。刘明松表示,这将为生猪养殖用地提供保障,有利于社会资本向生猪养殖业投入。但各地在实施中,建多层养殖设施必须注意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在用地取得方式上,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涉及使用并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事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始终坚持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为何要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

  ——部分地区养殖设施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

  

刘明松介绍,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设施用地提出新的需求。

  

此外,随着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农业生产模式的兴起和推广,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生产,原有政策对此没有涉及。

  

“四川、云南等山区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这些问题反映出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完善。”刘明松说。

  

此外,其表示,从前一时期“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看,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需要研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同时,原有的政策管理文件也已到有效期,需要出台新的用地文件继续支撑设施农业发展。

  

政策将在哪些方面促进设施农业发展?

  ——重振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投资设施农业的信心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介绍,近年来,我国设施农业快速发展,有效保障了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季节性均衡供应,但发展规模、质量和效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潘文博表示,此次在原有支持政策基础上,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的进一步改进,将有利于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

  

“去年下半年以来开展的‘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在全国范围集中清理整治设施农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个别地方工作‘一刀切’,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经营主体和社会资本投资设施农业的信心。新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政策界限,简化了用地取得方式,有助于提振各类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潘文博说。

  

此外,耕种收等环节的新型农机装备应用、水肥一体化等新型栽培技术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应用都需要相应的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其表示,新政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有利于加快推进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设施农业用地和“大棚房”整治如何协调?

  ——严守政策界限,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

  

潘文博介绍,去年8月份以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有效堵住了以设施农业为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后门”。

  

“在堵住‘后门’的同时还要开好‘正门’,要给地方和经营主体以明确的政策信号,什么东西可以搞、应该怎么搞,引导设施农业规范发展。”

  

其介绍,新政延续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一些政策举措,如在看护房用地规模上,继续保持专项行动期间制定的整治整改标准。同时,充分考虑种植、养殖等不同设施,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不同用地类型的需要,对直接用于设施农业生产和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合理用地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政策保障。

  

潘文博表示,各地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既要立足于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也要严守政策界限,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不能突破两条底线。

  

“一是必须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设施;二是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特别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别墅,不能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潘文博说。

来源: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新京报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5xls9gdSBpFHL9YlGJvcDQ?scene=25#wechat_redir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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