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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防止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浙江、广东出台措施保生猪生产

7月23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进一步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各项工作。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确保疫情平稳下降不反弹、肉类供给不断档、生猪市场总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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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7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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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视频会强调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

7月23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召开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各项工作。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在会上强调,非洲猪瘟防控是一场没有退路的攻坚战和需要常抓不懈的持久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责任,坚决落实各项措施,统筹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确保疫情平稳下降不反弹、肉类供给不断档、生猪市场总体稳定。

  

会议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力有效推进非洲猪瘟防控,取得阶段性成效。但同时,非洲猪瘟病毒在我国已形成了较大污染面,疫情传入和传播渠道多,加之部分地方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措施未完全落实,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生猪稳产保供任务艰巨。

  

会议要求,要毫不松懈抓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逐级压实责任特别是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认真核查基层反映的问题线索;狠抓现行有效防控措施落实,抓好监测排查,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强化餐厨废弃物监管和外疫防堵,加快推进分区防控;进一步巩固屠宰环节“两项制度”落实成效,及时组织开展“回头看”;严厉打击非法调运、私屠滥宰、屠宰贩卖病死猪以及“炒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产业秩序;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会议强调,要坚持防控生产两手抓。抓紧落实稳定生猪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保护能繁母猪产能,支持规模场设施设备提档升级,落实养殖用地,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增养补栏。落实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防止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要定期调度本地区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和仔猪价格情况并深入研判,及时采取更有针对性措施,尽快扭转不利局面。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主持会议并通报近期非洲猪瘟防控和稳定生猪生产情况。国家首席兽医师李金祥及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部分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吉林、湖南、广西等三省区在会上作交流发言。

广东12部门联合发布保生猪供应10大措施

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我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特别是深入贯彻落实胡春华副总理在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叶贞琴常委在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和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广东省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对辖区内生猪生产及市场供给负总责,提高生猪生产、市场流通、质量安全监管和调控保障能力,统筹谋划好本地区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各项工作。实行生猪生产红线制度,各地级以上市生猪出栏量不得低于《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 年)》(粤农农〔2019〕185 号)规定的目标任务,将最低生猪出栏量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各市要制定具体落实方案,采取有效举措,确保一定的生猪自给率。加强市场信息预警,引导养殖场(户)增养补栏。生猪产能不足的市、县(市、区),要积极探索跨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机制,市、县要在基地改扩建、标准化改造、产能提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

二、切实落实生猪产业发展用地

各地要严格依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规划生猪养殖布局,杜绝盲目禁养限养,不搞“一刀切”,不随意扩大划定范围,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得调整,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限养范围等问题,要限期整改。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生猪种业、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鼓励发展林下规模养殖,允许在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畜牧业养殖设施并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探索林牧结合生态循环利用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户进行关闭清拆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需拆迁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种业“两场一基地”(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国家核心育种场和国家良种推广扩繁基地)、种猪场、供港澳活猪注册养殖场和年出栏1 万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应在非禁养区安排用地予以搬迁重建,做到“拆一补一”,保护核心种质资源和基础产能。对非禁养区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对需要升级改造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允许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对当地急需配套建设的大型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大型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三、积极强化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各地要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同时统筹利用好中央和省下达的涉农统筹资金,在完成中央和省级规定的约束性指标后,可统筹用于动物防疫、紧急动物疫病处置救助补助、生猪生产扶持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生猪疫病紧急处置补助救助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对在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给予相应生产救助补贴。在非洲猪瘟疫情和监测阳性处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交通运输、建筑布局、饲养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评估风险,精准确定扑杀范围。省级在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中对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 头以上(当前存栏能繁母猪250 头以上或存栏生猪25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给予短期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2%,重点支持企业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地要通过财政奖补等方式,重点支持畜禽种业“两场一基地”、标准化养殖场和屠宰厂建设,小散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退出,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疫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禁养区清理补偿、冷链配送体系建设等。金融机构要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加工企业等盲目停贷、限贷。落实能繁母猪和生猪养殖保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要及时足额理赔。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在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不断创新增信手段,扩展抵押担保物范围。拓展开发政策性畜禽生产保险险种,积极推进生猪期货交易。扩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险保额,积极探索推进生猪目标价格保险,降低养殖风险。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财力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种猪场、规模养猪场恢复和扩大生产,稳定基础产能。对生猪养殖、种猪繁育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着力提升规模猪场生物安全水平

各地要围绕“人员、车辆、生猪、肉品、饲料”等重点环节,推动生猪养殖企业全面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增强防疫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对“两场一基地”、种猪场、供港澳活猪注册养殖场以及年出栏1 万头以上的规模化猪场等重点场所周边3 公里范围内的小散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排查清理,强化生物安全隔离带建设,提高重点场生物安全保护水平。严禁餐厨剩余物喂猪,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收运、处理全链条有效监管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在2019 年年底前完成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规划编制工作,至少建成一个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示范项目。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与人员消毒通道、出猪台等设施条件,强化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切实做到封闭式饲养。各地要加快推进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场所建设,以镇为单位设立清洗消毒站,指导推动规模化养猪场、屠宰厂配套完善清洗消毒设施,开展专业化清洗消毒,推行车辆凭消毒单据运输制度,降低车辆带毒传播疫情的风险。

五、大力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各地要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增效的要求,优化行业结构布局,制定本区域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准入审批,对新建大型标准化、产加销一体屠宰加工企业(具体标准按照粤府函〔2017〕364 号文执行),予以优先审批,不受规划数量限制。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大力推进小型屠宰厂点清理整合撤并,对未取得“两证”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引导小型屠宰厂点转型开展肉品配送流通服务,推行县域“中心屠宰厂集中屠宰、乡镇分销配送”模式。2019 年年底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实现精准监管。大力推进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屠宰厂。加强肉品冷链物流建设,支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完善冷链仓储配送体系。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屠宰厂,发展集饲养、屠宰、加工、冷链、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的现代屠宰加工企业。鼓励生猪就地就近屠宰,减少活猪跨区域(地级市)调运(种猪、仔猪除外),逐步实现从调猪向调肉转变。省财政在中央农业发展资金中安排8000 万元对清理整合撤并小型屠宰厂点和培育标准化屠宰企业的地市政府予以适当奖补。

  

六、大力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大力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建设,巩固提升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升生猪生产、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环节标准化改造和设备更新,采用节水、节料、节能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加强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饲养,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施设备。鼓励和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在线可视化智能监控系统,推进可视化监管。将饲料加工机械设备、自动喂料系统、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实行敞开补贴。开展省级现代化美丽牧场示范创建和省级标准化养殖场创建活动,带动养猪业现代化发展,2019 年继续创建一批省级现代化美丽牧场和标准化养殖场。

  

七、健全猪肉市场供应保障机制

优化生猪调运政策,保障符合条件的种猪和商品仔猪正常流通,支持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厂“点对点”调运生猪。加强生猪及其产品产销对接,广州、深圳、东莞等生猪主销区要主动对接主产区,建立相对稳定的供销联系,提高自身供应保障水平。持续加强供港澳注册养殖场的防疫检疫监督,对供港澳生猪批批检测,切实落实监装、铅封、凭证运输、车辆备案与消毒制度,加强供港澳生猪指定应急运输通道生物安全监管,确保运行通畅,保障港澳生猪及产品供给稳定和安全。加大对私屠滥宰、“炒猪”、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对阻碍检查、暴力抗法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各级都要在省的指导下加快制定冻肉储备调控方案,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和供给调节力度,落实经费保障,适时启动生猪价格调控预案,扩大各级冻肉储备规模,合理调节吞吐节奏,减少价格波动幅度,稳定猪肉市场供应。

八、加快建设现代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坚持自主选育为主、国外引进为辅,持续推进“育、引、繁、推”一体化,提高生猪良种繁育水平。重点支持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种猪选育,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提升种猪自主选育能力。适度发展、培优粤东黑猪、蓝塘猪、广东小耳花猪、大花白猪等地方特色优质猪种,实施产业化开发,做大做强地方特色优质猪产业,支持建设畜牧科技产业园,打造“粤字号”优势特色畜禽产业品牌,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对现有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地方品种原种场,省、市、县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鼓励企业从国外引进良种,更新核心育种群。

  

九、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推广节水、节粮、节能等清洁养殖工艺,推广“三改两分一利用”(改水冲粪为干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沟排污,干湿分离、雨污分离和资源化利用)模式,推广粪便全量收集利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扶持养殖场和第三方组织建设粪便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支持在田间林地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扩大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范围,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到2020 年,全省生猪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生猪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十、加强畜牧兽医工作队伍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巩固和加强工作队伍,配置先进检验检疫设备,改善工作条件,落实畜牧兽医工作津贴补助政策,确保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正常运转。保障监测、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等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屠宰检疫申报点、活畜禽运输指定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要采取返聘退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形式,强化基层防控力量,满足当前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受非洲猪瘟疫情和生猪价格周期性下行等多种因素影响,全国生猪和能繁母猪存栏同比降幅超过20%,预计全年猪肉产量将下降,后期生猪供应将趋紧。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多次作出明确部署,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稳定生猪等畜禽生产,做好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5月16日上午,胡春华副总理在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上,再次对促进生猪生产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全国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猪保供稳价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4号)。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共有八条举措。

  

第一条是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明确了各地政府对保障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属地责任,要求在养殖不污染环境前提下,围绕国家提高猪肉自给率的目标任务,按照高质量、高水平、规模化、生态化发展方向,推进畜牧业提质增量发展,做好产销对接和冻猪肉储备及投放,做到疫情防控和肉品供应两手抓、疫情防控和产业健康发展两促进。

  

第二条是积极发展生猪绿色养殖。进一步强调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应与养殖量相匹配,养殖主体可以在不污染环境前提下,自行确定养殖规模,有关部门应做好环评验收、动物防疫、引种等工作,加快释放潜在产能。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规划新建一批大中型数字牧场、美丽牧场,所需设施用地优先审批。同时,为推动解决不敢养、不想养问题,支持防疫条件较好、粪污处理能力有富余的规模猪场及空栏场从本省种猪场引种,省级财政对规模养殖场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从本省种猪场引进的种猪,每头给予500元的临时补贴(本省无法一次性供种,经批准确需从省外引种的可给予补贴)。

  

第三条是优化产业布局结构。主要是从优化生猪产业布局、肉类供给结构和生产经营方式、主体结构入手,提出自给率较低地区加快新建规模生态养殖场、支持发展优质家禽、支持现代生猪养殖主体投资生猪产业等方面要求。

  

第四条是全面提升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为进一步提升规模猪场和生猪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我省开展了生猪产业全链条严管“百场引领、千场提升”行动。各地要在摸清现有猪场生物安全水平底数基础上,于2019年7月前全面制定“一场一策”防控措施,抓好设施设备提升和防疫制度落实,确保年内改造提升1000家以上生猪养殖场。对列入行动计划并在年内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养殖场、屠宰企业,省级财政将整合和安排补助资金,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为及时排除风险因素、建立区域性生猪养殖主体联防联控机制,要求落实大型规模猪场非洲猪瘟自检要求,加大原种场、大型规模猪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或者生猪养殖密集区排查频次。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生猪生产重点县建设车辆高温清洗消毒中心、区域性生物安全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和存栏5000头以上大型规模猪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自检给予补助。同时,对餐厨废弃物全链条处理监管和禁喂生猪作出明确要求。

  

第五条是全面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主要是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对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要求,明确在2019年7月1日前,对不具备生猪屠宰条件且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屠宰企业,坚决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围绕提升屠宰企业生物安全水平和肉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指导支持屠宰企业加快设施改造,建立完善“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和非洲猪瘟自检体系。围绕监管能力提升,充实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强化检疫人员培训。

  

第六条是切实抓好冻猪肉储备。明确了各地政府落实冻猪肉储备调节工作的属地责任,要求各地在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和供求状况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冻猪肉储备收储,保持必要市场调控能力。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物资等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要求各部门加强协作,落实好冻猪肉储备收储、投放等工作,保障生猪市场和价格平稳运行。

  

第七条是强化产销对接和冷链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地资源禀赋,支持生猪产能不足地区到有条件地区建立生猪“菜篮子”基地,提升猪肉供应能力。支持浙商在省外建立屠宰企业,支持屠宰企业、肉品流通企业、农贸市场共同建设冷链体系,加快推动“调猪”向“调肉”转变。严格生猪及其产品点对点调运管理,进一步规范种猪和仔猪调运,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强化猪肉产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对猪肉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餐饮服务单位、商场超市等的场所及其自有或租赁冷库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第八条是落实财政金融等扶持政策。主要通过财政、金融、保险等多渠道支持保障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市场供应。由各级财政加大现有渠道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积极支持规模养殖场提升生物安全水平、挖掘生猪产能潜力、保护种猪生产能力,强化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非洲猪瘟等强制扑杀等保障工作。为切实帮助规模猪场以及与生猪生产密切关联的饲料和屠宰加工企业解决贷款难或还款压力,要求加强对生猪等生产的信贷支持,不断创新增信手段,通过政银保合作,推行以生猪为代表的活体抵押贷款模式(省级已在衢州、金华开展试点),做好生猪养殖政策性农信担保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省级以上财政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给予贴息补助,要求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给予贴息。针对目前生猪政策性保险保额偏低的情况,进一步完善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适当提高保险保额,同时将政府扑杀病猪纳入能繁母猪和生猪政策性保险责任范围,将政府扑杀补贴与调整后的政策性保险保额的差额列入保险理赔范围,降低养殖风险。执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一旦达到条件要及时启动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下一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还将联合出台实施意见,细化财政补助等政策意见,进一步做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

来源:文章综合自农业农村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HeApdaLAcpGRZjlRrtuV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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