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农业部发出2014年第2号令:《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7月1日起施行,2004年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同时废止。
行业人士认为,新《办法》补充的内容基本已经在企业中实践,只是以前没有明文提示,执行弹性较大,2014年第2号令推出后,流程更加细化,有望提高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后的行政执行力。
进口须委托中国代理
新《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境外企业应当在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销售代理机构并报农业部备案。
据了解,包括美国金宝、奥特奇、百奥明等外资企业,他们的产品出口到中国都是选择和进出口贸易商合作登记,目前报批制度成熟的境外企业绝大多数已采用这种方式。
强调食品安全和环境影响
新《办法》第七条增加了涉及食品、环境安全的内容,要求第十三条涉及的6类产品,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该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
明确提出产品召回制度
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召回前款规定的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向销售地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产品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多数受访者认为,目前不少饲料产品纠纷被现场解决居多,企业召回产品的情况并不多见。“实际上每年农业部都会查出至少两种不合格的进口产品,甚至吊销其登记许可证。”孟杰告诉笔者,新《办法》提出的召回制度,有利于公正、客观解决类似纠纷。
周五,02.14,2014 / 农民日报社 / 中国 http://www.farme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