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以来,辽宁、河南、安徽等8省区先后发生多起非洲猪瘟疫情。从疫情处置和疫源追踪情况看,有的养殖场(户)、生猪贩运人非法调运生猪、甚至出售发病生猪同群猪,造成疫情扩散传播;有的官方兽医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违规出证为相关人员非法调运生猪提供了便利,有的公职人员,责任落实不够、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典型案例
(一)黑龙江省陈某范逃避检疫,销售生猪引发非洲猪瘟疫情案。2018年8月11日,生猪经纪人陈某范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通河县某某祖代种猪有限公司购买的257头商品猪,委托中间人杨某祥请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汤原县鹤立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官方兽医王某,非法获取动物检疫证明和生猪耳标,该批生猪运输至河南郑州双汇屠宰场后,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目前,生猪经纪人陈某范、中间人杨某祥、官方兽医王某以涉嫌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共犯被立案查处。官方兽医王某被汤原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通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某某祖代种猪有限公司出售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吉林省白某荣违法违规出具检疫证明案。在非洲猪瘟疫情追溯过程中,吉林省四平市农业委员会查明,2018年7月30日承运人白某龙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某种猪场承运248头猪至山东诸诚某食品有限公司,途经303国道北双辽南收费站期间,请托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胜利乡官方兽医白某荣违法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目前,梨树县纪委对白某荣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该案移交梨树县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运人白某龙另案处理。
(三)辽宁省王某军、各某芳逃避检疫,销售生猪引发非洲猪瘟疫情案。2018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养殖户王某军通过辽宁省生猪经纪人朱某仁、吉林省生猪经纪人郑某军购入100头仔猪,后陆续发病死亡,王某军及其妻各某芳未经申报检疫将同群猪全部售出。其中出售给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五五社区养殖户张某森的45头生猪,8月2日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目前,养殖户王某军及其妻各某芳,生猪经纪人朱某仁、郑某军等以涉嫌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辽宁省任某军、赵某违规出具检疫证明案。在非洲猪瘟疫情追溯过程中,辽宁省沈阳市农村经济委员会查明,沈阳市法库县三面船动物卫生监督所协检员任某军、大孤家动物卫生监督所协检员赵某,为非本辖区生猪违规出具检疫证明,导致疫情追溯无法顺利开展,增大疫情防控难度。目前,法库县畜牧兽医局已解除任某军、赵某聘用合同;免去三面船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张某平、大孤家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陈某新所长职务,并根据调查情况,依规做出党纪政纪处分。
(五)安徽省宣州市部分工作人员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力案件。2018年9月2日、3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五星乡、金坝办事处先后确诊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宣城市在防控督查工作中查明,五星乡畜牧兽医站站长王某军对本乡私屠滥宰行为监管不力;古全镇畜牧兽医站站长王某违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目前,宣州区人民政府已撤销王某军五星乡畜牧兽医站站长职务;将王某移交区纪委立案查处;将负有直接分管责任的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陈某木移交区纪委立案查处。
(六)内蒙古自治区杨某强违规出具检疫证明案。2018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某屠宰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经查,9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某某养猪场副总经理董某光找到驻场官方兽医杨某强,让其违法异地出具生猪检疫证明(B证)给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夏某刚、邱某,杨某强收受董某光支付的好处费8000元。9月21日,夏某刚、邱某二人从铁岭市偷运96头生猪至某某屠宰场;9月22日,驻场该屠宰场官方兽医发现该批生猪待宰过程中有4头临床症状异常、死亡2头;9月24日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目前,官方兽医杨某强,奈曼旗某某养猪场总经理刘某权、副总经理董某光、销售员张某艳等4名嫌疑人已被当地公安部门刑事拘留,辽宁铁岭市夏某刚、邱某等涉案人员正在抓捕中。
二、相关要求
当前正值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各地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贯彻国务院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部署,确保非洲猪瘟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一是管理相对人违法必须追究。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藏销毁调查证据影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置。对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必须处理。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结果的,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的;不足额配套动物防疫资金、影响防控措施落实的,一律追责问责,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对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律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宣传、告知、培训必须到位。要将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政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告知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相关管理相对人,提高养殖生产者防疫主体责任意识,政策宣传不留死角。要将典型违法案例、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和应急处置措施,传达到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监督执法人员,切实提升防控能力。要广泛宣传非洲猪瘟科普知识,坚持保安全、保供给,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理性看待非洲猪瘟疫情。
来源: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https://mp.weixin.qq.com/s/ha8HW9bGmaeceIC6hjMlp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