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浙江省畜牧业首次设立环境准入门槛——《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已出炉。
其规定是,畜禽养殖 场完成污染整治后,经两个月以上运行、粪污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的,由养殖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达标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农业、环保部门在1 个月内联合出具《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意见》,并对达到相关要求的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验收通不过,就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整治无望的, 将被关闭。
在农业水环境治理中保留下来的养殖场及今后新建养殖场都将按此《办法》实行准入。
星期一 2014-10-27 大中华新闻网 中国 http://0168.cc/